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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事业的对外交流历程

1960年对外文委和文化部针对进口发行外国书籍中存在的进货审查不严、只宜内部参考的书籍公开陈列等问题,提出今后主动进货、公开发售的书籍仅限于马列经典著作、各兄弟党出版物、古典文学名著、进步文艺作品、语文工具书、科技书籍等几类。

进口苏联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书刊,新中国初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我国这一时期执行的是"一边倒"的外交政策,因此苏联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书刊的进口数量很大。50年代末60年代初,中共与苏共两党分歧加剧并公开化,为此,我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苏联等八个国家的出版物进一步控制数量,紧缩供应范围,改变发行办法。

在出版物的出口方面,新闻总署、出版总署、文化部等也先后做出过原则规定。

报刊出口。1951年10月,新闻总署对我国报纸向外发行做出规定:北京《人民日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光明日报》、可以外销,并可主动推销;大行政区报纸可外销,但以销邻近区域为宜,且不必主动推销;省级报纸原则上不准外销。省级以下报纸一律不准外销。

1957年,文化部对向国外发行报纸、杂志做出规定:杂志方面,凡国内公开出版的杂志,一般都可以出口。外文杂志,质量高,在国外受重视或有较多读者的学术性和文艺方面的杂志可以主动向外发行;质量低、地方性的杂志和宗教杂志等不主动向国外推广。报纸方面,中央和直辖市公开出版的报纸可以向国外作一般发行。省、自治区一级及其以下公开出版的报纸对苏联和社会主义国家可以供应,对资本主义国家一律不予供应。

图书出口。1952年,出版总署发布《对书籍国外发行的指示》,对我国书籍的出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4.制定出版物非贸易性交流的原则。非贸易性对外交流主要是指出版物的交换与赠送等形式,非贸易性交流在出版对外交流中的作用是重要的、独特的,既可为贸易发行打开新的出路,也可扩大我国的影响。因此出版管理机关、文化管理机关等对出版物的非贸易性交流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952年12月政务院批准的《国外印刷品进口暂行办法》规定:非贸易性质的国外印刷品的进口,除经政务院特许者可以直接接受外,其他一律由公安机关负责检查。

1961年2月,文化部、对外文委通知:人民出版社、文学出版社、美术出版社等13家出版社与兄弟国家相近性质的出版社和个别图书馆继续保留经常性的交换、赠送一部分书刊的直接联系。其他出版社对外建立经常性的交换书刊,要报主管领导机关和对外文委审批。临时性的交换、赠送,由省、市、自治区一级主管领导机关审批。

5. 积极拓展对外交流渠道和方式,扩大出版对外交流。出版对外交流的渠道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官方(政府)的交流渠道。一种是民间的交流渠道。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出版对外交流的渠道有了较大的发展。以国际书店为例,1952年与42个国家的200多家同业有往来关系,到1964年底,建立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达到91个,各类同业738家。

二、1966-1978年

1971年,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恢复以后,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影响迅速扩大,出版对外交流开始恢复。主要表现在书刊出口增加。1971年,对外发行中文图书17万多册,比1970年增加了近三倍,、973年达到了66万册。可以出口的中文报刊增加。

三、走向辉煌的时期(1979-1997年)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包括出版业在内的各项事业迅速恢复、发展。出版对外交流在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引下走向辉煌。

1. 出版对外交流机构纷纷建立。出版物贸易机构。1979年以前。中国图书对外贸易机构只有两家,国际书店负责图书出口业务,中国图书进口公司负责国外书刊进口业务。1980年,经国务院和中央宣传部批准,第三家图书对外贸易机构——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正式成立。为了加强出版物的对外交流,1981年,中国图书进口公司改名为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不仅负责经营出版物的进口业务,也开展出版物的出口业务。1981年,国际书店增加进口业务,并于1983年更名为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的格局初步形成。

版权代理饥构。新中国第一家版权代理机构是1988年4月成立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 (1998年改建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成立之初的宗旨是为内地与台、港、澳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在进行出版、版权交流方面提供各项服务。此后,版权代理机构逐年增多,1997年,全国己有专业版权代理机构20家,另有许多图书进出口机构和出版社也从事版权代理业务。

外文出版机构。1979年以前,中国专业外文出版机构只有外文出版社和新世界出版社两家。1979年以后,我国专业的外文出版社得到发展。到1996年,除上述两家外文出版社外,还有中国文学出版社、海琢出版社、华语出版社、今日中国出版社、人民中国出版社、中国画报出版社、朝华出版社、中国世界语出版社、新星出版社、万国学术出版社十家。另外,科学出版社等数十家出版社也出版外文图书。

1978年左右,全国有外文期刊六家。此后,新的外文刊物不断创办。1990年,全国外文期刊有25家,1996年全国外文期刊近170种,有的一种刊物出版数种外文版。

2.根据新情况,重新确立出版物对外交流的原则。1978年以后,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极大变化,出版业的发展也出现新趋势,在新的条件下,为了加强出版的对外交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新的出版物对外交流的原则。

1978年7月,国家出版局提出:凡在书店公开发售的图书,都允许外国人购买和带出国外,也都可以由国际书店等有关单位和出版社商量组织出口。

对出版物非贸易性交流的原则也进行了修改。1979年2月,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等部门颁发了《关于对外交换科技书刊资料的暂行规定》,提出根据国内科技书刊的出版情况,应逐步扩大交换范围,凡是可以出口或国内公开发行或出售的科技图书、期刊等都可以与国外相应单位进行交换或赠送。

对于进口出版物,我有关部门1981年规定:严禁进口淫秽色情书刊。1984年广播电视部规定,录音制品的进口应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同时照顾国内录音出版和生产的发展,主要遵守国际版权保护的惯例。

关于个人进出口自用印刷品,1979年6月,我有关部门也作了相应规定。同时,有关部门还制定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出口的原则。

1982年,我有关部门针对海外黄色下流甚至反动的录音录像制品通过多种渠道流入国内,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问题,规定海外的文艺唱片、音像制品一律不得作为商品进口并在市场上出售。

1996年2月,新闻出版署发布《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1996年3月,新闻出版署对电子出版物的进口也做出明确规定。

3.拓展出版对外交流的渠道和方式。除了以前的对外交流渠道和方式以外,我们又开拓了许多新的对外交流渠道和方式:如版权转让;多种方式的合作出版;举办国际图书博览会、国际出版学术研讨会;参加重要的国际组织;开展政府间、群众团体间、出版单位间多层次的联系;建立合资出版印刷发行企业;建立网上书店等,使出版对外交流向全方位、多层次、高速度、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编辑: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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